1920年
8月22日 在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领导下,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成立。在当地共产党早期组织领导下,北京、武汉、长沙、广州也先后成立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先进青年中发展团员。同年11月成立团的临时中央局,俞秀松为书记。
1937年
8月22日-25日 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洛川会议)。会议指出,必须坚持统一战线中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在敌人后方放手发动独立自主的山地游击战争,在国民党统治区放手发动抗日的群众运动。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定》,标志着党的全面抗战路线的正式形成。会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毛泽东为书记(亦称主席),朱德、周恩来为副书记(亦称副主席)。
1945年
8月22日 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作出关于改变战略方针的指示,提出重点是夺取小城市和乡村。指示指出:蒋介石利用合法地位,接受敌军投降,敌伪只能将大城市及交通要道交给蒋介石。在此种形势下,我军应改变方针,除个别地点仍可占领外,着重于夺取小城市及广大乡村。毛泽东审阅这个指示时,加写一句话:对大城市仍应积极派人去发动群众,争取伪军,出版报纸,布置秘密工作,争取我党在城市中的地位。
1948年
8月22日 中共中央就国民党统治区的斗争要有清醒的头脑和灵活的策略问题发出指示。指出,党在国民党区的工作“不要犯冒险主义的错误”,“在城市方面,应坚决实行疏散隐蔽、积蓄力量、以待时机的方针”。上海、北平以及其他各地党的地下组织在此方针指导下,坚持隐蔽斗争,为配合解放和接管城市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2004年
8月22日 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大会召开。胡锦涛发表讲话,高度评价邓小平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建立的不朽功勋,强调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引我们胜利前进的伟大旗帜。
1937年8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冯家村举行政治局扩大会议(即洛川会议)。图为毛泽东和朱德、周恩来、林伯渠的合影。
三、全面开展土改运动
在三个区的土改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后,从1951年2月开始,全县全面开展了为期1年的土地改革运动。
(一)广泛宣传发动
土改工作队进村后,分别召开干部会,农协会、贫雇农会、妇女会和农民大会,全面广泛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土改意义并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与贫雇农交朋友,开展谈心,调查摸底,寻找典型;引导农民算剥削账,召开诉苦大会,挖苦根;培养一批贫雇农积极分子,发挥他们在土改中当家做主人的积极作用,树立贫雇农在群众中的优势。
(二)划分阶级成分
划分阶级成分,是土改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关系到土改的胜败。因此,必须大胆而又细致地工作。县土改委员会要求各乡工作组要在划阶级成分前,组织干部、农协、贫雇农、妇女、民兵、村民等不同类别的人,认真学习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结合玉山实际讲清政策界限,努力做到“不漏掉一个地主,不错划一个阶级”。把划分阶级的主动权交给农民协会,工作队随时解释政策和解答疑问。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农协会进行试评。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三榜定案,然后上报审批。对有反抗破坏行为的地主阶级中的恶霸分子,及时由县公安局根据情节上报批准逮捕,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斗争中,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禁止打、骂和体罚。
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对于遇到的一些问题,按照上级下达的政策处理:
1、对罪大恶极的恶霸和顽抗的地主,通过召开群众诉苦大会,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核实证据后,由县人民法院土改法庭依法进行审判。若被告逃亡,应设法逮捕归案,否则,法庭可作缺席审判。
2、召开地主训话会,讲明政策和原则,规劝其老实接受人民的教育,做自食其力者。
3、小土地出租与地主的区别,以平均每人八石租为限,未超过者为小土地出租,超过者则划为地主兼其他职业,或其他职业兼地主。
4、家居农村有劳动力而不劳动,以不正当职业或连续三年以上靠高利贷等封建剥削为生者,亦可划为地主。
5、因无劳力或家居城市兼营其他职业者,虽收租谷超过八石,可不划为地主。
划分阶级成分一般采用三种方法:一是贴牌站队,将各阶级的标准贴在墙上,由各户自己对照选择站队,评议员评议后张榜公布,三榜定案;二是贫雇农代表讨论初步意见,农协会评定,然后交群众大会通过;三是自报公议,民主评议,张榜公布。
(三)征收、没收土地财产
划好阶级成分后,开展征收没收工作。在没收、征收之前,以乡农业协会为中心,以农民代表为基础,召开乡农民代表大会,由乡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征收没收委员会。没收征收的范围主要是土地、房屋、耕牛、农具、粮食等财产。具体操作情况如下:
1、在地主财产处理问题上,按中共上饶地委1950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各地所提问题答复》中规定,对大中地主的财产,除去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外,不应一律没收;一般的大中地主的财产,主要通过反霸赔偿、退租退押、清算贪污赔偿、分散变卖等合理合法形式处理。
2、关于出租部分土地问题,按上饶专署土改委1951年3月21日《上饶专区土改中分田简况初步报告》的指示,对小土地出租者根据家庭情况,可留不超过每人平均分得数2倍的土地;对富农出租部分如其占有土地多于或相等于每人平均分得数者,可将其出租土地征收,如其自耕或雇种土地少于平均数者,则不征收或少征收;对于外乡业主成份属于农民,而其土地已经申报或有人证明的应予以保留,如自愿拿出,要保证在其本乡分给同样的土地。
3、关于耕牛处理的问题,按中共上饶地委1951年2月8日第57号文件《关于土改中富农出租耕牛之处理办法》中的规定:⑴地主耕牛依法没收,但如果是地主属于其牧业或贩卖性质的大群耕牛不予没收;⑵依靠出租一批耕牛给农民饲养收牛租生活者,以地主耕牛性质处理,但如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则分配与农民同样的一份田地与其他生产资料,使其在劳动生产中解决生活困难;⑶富农家中饲养或雇人饲养的耕牛,不论是否出租不得没收;⑷富农耕牛出租给农民,而由农民在家中饲养的耕牛,如果是封建剥削性质予以没收,但富农家尚得靠耕牛以自耕的,在征收其出租耕牛时,留给耕耘田地之必须耕牛;⑸对出租耕牛之牛租收入,视为家庭总收入中之剥削收入计算(以超过25%为界限额);⑹中农出租耕牛不动。
4、关于文物保护的问题,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防止革命历史、文化和有艺术价值之珍贵文物古迹遭破坏,按上饶专署土改委1951年3月28日下发通知中规定执行,凡属地主恶霸战犯所有一切具有历史、学术与艺术价值的文化遗迹等均予以没收。
5、对于大中地主在农村集镇上的水碓、粉房、油榨等作坊按照政策予以保留,以利于开展生产。关于增加没收地主的多余之衣服、被子、蚊帐、衣料等问题,按《省转中南局对七项土改政策电》的规定执行。
(四)合理分配土地
在县土改工作队的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土地分配:1、做好准备工作。主要是做好思想准备和材料准备。在思想上,对乡村干部进行政策教育和分田方法教育,使乡村干部掌握各种分田政策和分田方法。开好农协会、农民代表大会、农村手工业工人座谈会、中农座谈会等会议。在材料上,主要是计算人口和户口,丈量田地,造好表,做好登记;在方法上,力求简化,以适应广大农民的需求。
2、依靠贫雇农,评好土地等级、产量及分田人口。评定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先评地等级后评产量;二是找标准产量定出等级;三是按田畈评产量不评等级,取平均值计每人平均分得数。在评土地等级、产量时,首先由农协会发动积极分子领导各组初评,张榜公布,经群众监督评议后,再把初评结果提交评委会复评,最后交农协会或农民大会通过,再张榜公布。手工业者分田,先由农协会讨论提出一般原则,再通过手工业者内部评议。对一些应当照顾的鳏寡孤独、军烈属等必须经过群众评议加以确定,评定结果公布无异议后,再进入征收没收阶段。
3、开展群众性的抽补活动,坚持自愿搭配,民主评议,实地分田。一般采取以乡为计算调剂单位,村(保)为分配单位,以自然村为基础进行分配。按照自愿搭配原则,在照顾原有耕地的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合理分田。分配原则是由乡到村,由村到组,由组到户,以乡调剂,以村搭配,以组分配。在顺序上先分土地房屋,再分其他生产资料,按照“有利生产,照顾需要”的原则进行。按照《土改法》第13条第8款和《中南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规定》第9条第6款,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改的犯罪分子,不分给土地,对于一般地主仍可分给一份土地;离家多年的革命干部在外娶妻并生育子女、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只分给干部本人一份土地,其他在外人口一律不分土地;对于城市失业半失业的工人,符合分田条件的均给予分配田地。
(五)公平分配果实
对于在征收没收和反霸、反隐瞒、反分散、反破坏等活动中,获得的稻谷、房屋、耕牛、农具、家具等斗争果实,在分配前,工作队要深入群众了解思想动态,征求群众的意见,然后成立乡、村分配斗争果实委员会,负责组织分配工作;没收的财物要分类造册,以行政村为单位,向群众公示。分配时,坚持“多缺多补、少缺少补、不缺不补”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不搞平均主义,坚决防止包办代替,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使大多数农民分到了自己应有的果实。各户要自报需要的东西,由村小组会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送村分配斗争果实委员会审查,再交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同时照顾到烈军属及贫苦无劳动力的孤寡,分配时给予特殊照顾,烈军属可多分配一份斗争果实。
对于各地农民退押及土改中斗争果实获得的银元,按照1952年1月31日中南特委颁布《关于农民斗争果实银元兑换办法》规定执行。
整个分配过程中,由于工作队注重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广泛宣传“天下农民是一家”和“团结友爱、互助互让”的精神,加强了农民之间的团结。
(六)合法处理地主
针对土改结束后,如何妥善处理地主劳动问题,县委遵照中南军政委员会、江西省委和上饶地委的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制定4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可以从事教书或有其他技能者,应该允许他们去从事教员或其他工作;二是对确实没有农业劳动力而能经商者可以允许他们去做生意;三是对那些有劳动力,又能从事农业劳动而无其他职业者,则应强迫其劳动,不允许游手好闲以讨饭为生;四是对那些至今仍不悔改而表现顽抗的地主,应继续斗争,迫使其服从,交由当地乡村对他们实行管制,强迫他们去劳动。总之,按上级政策的要求,妥善地对待地主,使他们各得其所,自食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