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县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人心存侥幸拒不配合,为从严从紧落实好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工作要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的假期,各地各单位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督查,对拒不配合的人、经营场所进行训诫或停业整顿。 事件1 南山乡党委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喜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等聚餐聚会有关规定。前期,乡、村干部在了解到胡村村民汪某某准备操办喜事,反复到其家中宣传告知,并签署操办酒席承诺书,承诺酒席规模控制在5桌以下。9月30日下午,乡、村干部督查发现,汪某某违反相关规定,大肆操办婚宴酒席,给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南山乡政府联合派出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提前叫停酒席,并疏散宾客,依法依规对汪某某及酒席一条龙承办方负责人进行训诫处罚。 事件2 9月30上午,樟村镇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各酒店、饭店进行巡察并宣传疫情防控要求。巡察中发现,一家饭店未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且并未向所在村(居)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办席情况!该饭店未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违反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上饶市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玉山县《关于国庆前后疫情防控要求的提示》,其行为给疫情防控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现场没收该饭店(某记菜馆)营业执照,暂停营业并对其老板进行教育谈话。 事件3 冰溪街道居民毛某某乘坐高铁从温州返乡,本应落实七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防疫规定,但在未报备行程的前提下,从玉清社区私自外出到三里街社区,社区干部上门告知其防疫规定,要求毛某某配合防疫工作,毛某某态度恶劣不配合,冰溪派出所民警上门进行训诫。 事件4 冰溪街道燕子窝社区居民王某从义乌市东陶村驾车返乡,按照防疫政策应落实三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防疫规定,同时做好五日四检工作。然而王某无视防疫要求,10月1日8点左右携带家属驾车欲前往南山老家,后在社区干部的劝阻下才返回所居住的小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训诫。 事件5 冰溪街道端明社区居民吴某某自驾从广州市黄浦区返乡,按照防疫政策应落实三天居家健康监测,同时做好五日四检。然而吴某某返玉后不马上回家,擅自外出,社区发现后报送公安机关,冰溪派出所对吴某某进行训诫。 事件6 事件7 事件8 事件9 10月1日,双明镇徐村社区陈某,在隔离期间不按规定进行居家监测五天四检,擅自离开隔离区域,双明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训诫。 事件10 事件1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健康玉山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玉山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