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玉山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14人被训诫,1家饭店被没收营业执照并停业整顿!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14人被训诫,1家饭店被没收营业执照并停业整顿!

为巩固我县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但仍有少部分人心存侥幸拒不配合,为从严从紧落实好疫情防控“外防输入”工作要求,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的假期,各地各单位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督查,对拒不配合的人、经营场所进行训诫或停业整顿。

事件1

南山乡党委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喜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等聚餐聚会有关规定。前期,乡、村干部在了解到胡村村民汪某某准备操办喜事,反复到其家中宣传告知,并签署操办酒席承诺书,承诺酒席规模控制在5桌以下。9月30日下午,乡、村干部督查发现,汪某某违反相关规定,大肆操办婚宴酒席,给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南山乡政府联合派出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提前叫停酒席,并疏散宾客,依法依规对汪某某及酒席一条龙承办方负责人进行训诫处罚。

事件2

9月30上午,樟村镇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各酒店、饭店进行巡察并宣传疫情防控要求。巡察中发现,一家饭店未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且并未向所在村(居)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办席情况!该饭店未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违反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上饶市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玉山县《关于国庆前后疫情防控要求的提示》,其行为给疫情防控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现场没收该饭店(某记菜馆)营业执照,暂停营业并对其老板进行教育谈话。

事件3

冰溪街道居民毛某某乘坐高铁从温州返乡,本应落实七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防疫规定,但在未报备行程的前提下,从玉清社区私自外出到三里街社区,社区干部上门告知其防疫规定,要求毛某某配合防疫工作,毛某某态度恶劣不配合,冰溪派出所民警上门进行训诫。

事件4

冰溪街道燕子窝社区居民王某从义乌市东陶村驾车返乡,按照防疫政策应落实三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防疫规定,同时做好五日四检工作。然而王某无视防疫要求,10月1日8点左右携带家属驾车欲前往南山老家,后在社区干部的劝阻下才返回所居住的小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训诫。

事件5

冰溪街道端明社区居民吴某某自驾从广州市黄浦区返乡,按照防疫政策应落实三天居家健康监测,同时做好五日四检。然而吴某某返玉后不马上回家,擅自外出,社区发现后报送公安机关,冰溪派出所对吴某某进行训诫。

事件6

冰溪街道端明社区居民刘某某,自驾从深圳龙岗区龙城街道返乡。按照防疫政策应落实三天居家健康监测,同时做好五日四检。然而刘某某不配合社区防疫工作要求,擅自外出,社区发现后报送公安机关,冰溪派出所对刘某某进行训诫。

事件7

10月1日,怀玉乡政府与市监局樟村分局、怀玉乡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日常巡查中发现怀玉乡食代鲜果仓储式会员店工作人员未每天做核酸检测,营业过程中未佩戴口罩、对入店人员未落实“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查核酸证明)、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怀玉乡派出所对门店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予以训诫。

事件8

 近日,四股桥乡外山村3名省外返乡人员,未在报备平台进行报备,也未提前向属地行政村报备行程,未落实相关疫情管控要求,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针对返玉未主动报备情况,四股桥乡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乡派出所上门对3人进行了严肃教育并训诫警告。

事件9

10月1日,双明镇徐村社区陈某,在隔离期间不按规定进行居家监测五天四检,擅自离开隔离区域,双明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训诫。

事件10

10月1日,临湖镇疫情防控网格员在对居家监测人员例行检查中,发现有1名居家监测人员擅自外出,公安民警及时对此人进行训诫。

事件11

10月1日,临湖镇执法队在巡村时发现有人试图组织宗教活动,执法队员及时制止,对宗教场所贴封条,并驱离聚集群众,带头违规组织聚集性活动人员被带回派出所训诫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尊重和配合防疫人员,支持和理解防疫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屏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健康玉山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玉山之窗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中国博士县—玉山之窗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yszc.com.cn/65264.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作者: admin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5970372399

邮箱: admin@yszc.com.cn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