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有组织犯罪法 【新法速递】《反有组织犯罪法》来啦!玉山检察带你细细解读

【新法速递】《反有组织犯罪法》来啦!玉山检察带你细细解读

2022年5月1日,一部保障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的重要法律即将正式实施,它就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有组织的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反有

组织犯罪法》都有哪些亮点!

01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0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应当全面调查这些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0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扫黑除恶实践经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04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办案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有效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05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免遭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对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06

保障举报人、控告人权利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反有组织犯罪法》既明确了一些基础性、重大性的问题,又强调了协同治理、系统治理。今后,玉山检察将结合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坚持以案促治、以案治本,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促进解决社会治理缺位、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健全完善日常监管、源头治理机制,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下一步,玉山检察将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携手相关执法司法机关更好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全链条打击黑恶犯罪,构筑防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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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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